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梅毒患者的婚育问题
时间:2007-7-12 8:52:30   来源:瑞福性保健网

     罗汉超
 我国民政部1985年颁发、1986年公布的《婚姻登记办法》中第6条第5项规定: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患麻风病或性传播疾病未治愈的,禁止结婚,不予登记。此后,国内许多医院的婚检项目中沿袭建国初期的贯例,将梅毒血清学试验列为性传播疾病检查的唯一项目。如果梅毒血清学试验为阳性反应,登记部门即认为申请者患有性传播疾病,不予登记结婚。一些临床医生亦认为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为治疗不足,需要继续用药,盲目用大剂量药物以求阴转,不仅造成药物浪费,也给患者身体健康带来不良影响。2001年4月,我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改后婚姻法再次规定:患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禁止结婚(第7条第2项);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,婚姻无效(第10条第3项)。笔者认为,梅毒是性传播疾病之一,未治愈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,但梅毒患者可否结婚,应视其传染性如何?单纯以梅毒血清学试验作为判断可否结婚的标准是值得商榷的。
 1 .梅毒随病程延长,传染性逐渐减弱,乃至无传染性 梅毒是由梅毒螺旋体引起的一种病程漫长、症状复杂、危害性严重的性传播疾病。梅毒螺旋体通过粘膜或表皮微小的创伤进入人体后,数小时内即侵入附近的淋巴间隙,在该处繁殖,约48h后,进入血液循环而传播全身,即具有传染性。以后由于螺旋体的繁殖活动和机体产生免疫力之间相互关系的变化,可以发生多次活动和潜伏的交替出现,在长期的病程中出现不同的临床表现。总的趋势是早期梅毒螺旋体的数量多,分布广泛,传染性强,引起广泛多灶性的血管内膜炎,有轻重不一的淋巴细胞和浆细胞浸润,但对机体的破坏性不严重;晚期梅毒螺旋体的数量少,范围局限,引起肉芽肿性传播疾病变,除血管内膜炎外,有上皮样细胞及巨细胞浸润,对局部组织的破坏性大,造成的后果严重,但传染性小或无传染性。由于二期梅毒疹容易复发,复发大多在感染后2年内,传染性以2年内最强,故目前以2年为早期梅毒和晚期梅毒的划分界线。早期、晚期的划分反映其传染性,疗效和危害性的不同观点。划为早期梅毒示传染性强,但疗效好预后佳;划为晚期梅毒则示传染性弱,尤其是病程超过4年的晚期隐性梅毒一般已不具传染性,但有可能发展为晚期心脏血管或神经梅毒等,其疗效差,对身体的危害性严重。
 2 .血清学试验不是判断梅毒传染性的指标
 用于检测梅毒的血清学试验有二:一是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,如USR、VDRL、RPR、TRUST等,用于检测患者血清中的心磷脂抗体,其操作简便,敏感性高,故用于常规筛查、疗效监测和结果判定,但有可能出现假阳性反应。另一是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,如FTAABS、TPHA、TPPA等,用于检测患者血清中的梅毒螺旋体抗体。其操作复杂,但特异性强,一般用于证实试验。由于阳性反应不易阴转,常持续数年,甚至终生,故不能用于疗效监测。
 梅毒血清学试验是诊断梅毒的一项重要检查,但不能作为患者有无传染性的指标,也不是梅毒治愈的唯一标准。因梅毒经充分治疗后,早期梅毒的症状可很快消失,但血清学阴转需半年到1年以后,且有少数患者血清学试验持续阳性,难以阴转;晚期梅毒则有20%~50%患者持续阳性,称为血清固定。血清固定的患者已不具传染性。
 3 .青霉素是治疗梅毒的高效药物
 上一世纪40年代青霉素问世并用于治疗梅毒获得快速疗效,结束了使用胂剂治疗梅毒需2~3年漫长疗程的历史,这在梅毒治疗学上是一重大突破,至今尚未发现有耐青霉素的梅毒螺旋体。性传播疾病的构成比中,以往人数最多称为第一性传播疾病的梅毒已屈居于淋病、非淋菌性尿道炎、尖锐湿疣及生殖器疱疹等之后。我国上一世纪60年代曾一度消灭性传播疾病,青霉素是主要用药。上一世纪70年代末,性传播疾病再次由国外传入我国引起流行[1],迄今已20多年,但晚期显性梅毒罕见,尤其是胂剂时代常见的晚期神经梅毒、心脏血管梅毒、皮肤粘膜梅毒,至今仅有脊髓痨1例报告[2],该例以往未用过青霉素治疗。说明青霉素疗效高,疗程短,患者容易接受足够的正规治疗,在制止早期梅毒发展为晚期梅毒是有良效的。婚检中发现的梅毒,大多为隐性梅毒或早期显性梅毒。一般可用苄星青霉素240万u分两侧部肌注,每周1次,共2~3次。如患者对青霉素过敏,可选用以下药物:①多西环素口服,2次/d,每次100mg,连续15天;②头孢三嗪肌注或静滴,1次/d,每次1g,连续10~15天;③阿奇霉素口服,1次/d,每次0.5g,连续15天。
 4.梅毒患者经治疗后应允许结婚
 由于梅毒随病程的延长、传染性逐渐减弱,乃至消失,梅毒血清学试验未阴转不能表明尚有传染性,青霉素又是驱梅的高效药物。因此,笔者认为,隐性梅毒患者经足量药物治疗后,应允许结婚。早期显性梅毒患者经足量药物治疗,症状消失,达到临床治愈,观察3~6月,其血清滴度下降一半,可以允许结婚。对《婚姻登记办法》及修改后的婚姻法中提到的治愈问题,应理解为临床治愈,无传染性,而不应理解为血清治愈。当然,婚后定期随访是必要的。(作者系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皮肤性传播疾病科教授,第三版《皮肤性传播疾病学》全国医科院校通用教材主编之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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