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的重要性 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(简称知情选择),通常是指通过宣传、教育、培训、咨询、指导等途径,使育龄群众了解常用避孕方法的避孕原理、适应证、禁忌证、正确使用方法、常用副作用及其防治方法;并在医务人员和计划生育工作者的精心指导下,选择满意的、适合自己的避孕方法。 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至少有如下三点意义: a.普及生殖生理和避孕节育知识知情选择。首先要“知情”,即掌握一般的生殖生理和常用的避孕节育知识。 b.增强自我保健意识。近年,在已婚妇女人工流产原因分析中,未避孕的几乎占四分之一,生殖健康自我保健意识不强是未避孕的主要原因之一。 c.利用现有的避孕节育措施,提高使用有效率和生殖健康水平。 (二)不同年龄和不同时期避孕方法的选择 新婚期 新婚夫妇宜选择对今后生育功能影响小和不易感染的避孕方法。如短效口服避孕药、男用避孕套、自然避孕法等。有过一段时期性生活(约婚后2—3个月),妻子生殖道有所扩张,还可以选用外用杀精剂、阴道避孕药环等;或安全期与屏障避孕相结合的方法。如在“危险期”结合使用避孕套,在“安全期”结合使用避孕薄膜等。新婚阶段一般不宜选择IUD,特殊情况应在医生指导下选用。新婚夫妇一般也不宜选用长效口服避孕药或长效避孕针剂,因有些人对长效避孕制剂在停药后的恢复时间要长一些。 产后、哺乳期 产后、哺乳期宜选择不影响泌乳、哺乳和婴儿生长发育的避孕方法。 a.宫内节育器,可分娩后立即放置,也可在产后42天时放置。 b.单纯孕激素避孕法,如皮下埋植剂、单纯孕激素长效避孕针。哺乳者,产后6周开始使用;非哺乳者,产后6天便可应用。有资料表明,对乳汁分泌无明显影响,对婴儿生长发育也无明显影响。 c.哺乳闭经避孕方法或比林斯自然避孕法。 d.屏障避孕法及某些易溶解的外用杀精剂,如胶冻剂或凝胶剂等。 产后、哺乳期不宜使用复合型口服避孕制剂,因雌激素可能影响乳汁分泌。哺乳期也不宜使用不易溶解的外用杀精剂,如避孕片、药膜等,因乳母阴道分泌物较少而不易溶化。 生育阶段 目前,我国多数妇女生育后有一长达25年左右的避孕期,宜选用相对长效,稳定而又可逆的避孕方法(需要时可随时恢复生育)。如IUD、皮下埋植剂、长效避孕制剂。根据各人不同情况,也可选用短效制剂,各种屏障避孕法和外用杀精剂,自然避孕法以及绝育术等。 更年期 更年期的特点是卵巢功能逐渐衰退,阴道分泌物相对较少,有时月经紊乱,但仍有可能意外妊娠。此阶段原来未使用IUD者,不主张放置IUD;但如原来使用IUD且无副作用者,可继续使用,至绝经后一年左右取出。此阶段也不宜使用不易溶解的外用杀精剂,但可用胶冻剂或凝胶剂,以增加生殖道润滑。复合型避孕制剂因含有雌激素,如有高血压、肥胖或吸烟等情况,就不太主张应用。屏障避孕法、比林斯自然避孕法、阴道避孕药环等可供选择。 人流后或希望改变措施者 在医生指导下,分析原因,找出症结,重新选择。通常可考虑更换一种长效、稳定措施。如宫内节育器(可在人流时放置),皮下埋植剂或选用短效口服避孕药制剂,各种屏障避孕法以及绝育术等。 分居两地探亲阶段 宜用短期、高效避孕方法。如探亲片、短效口服避孕药、避孕套和杀精剂胶冻、凝胶等。不宜使用自然避孕法。 不同健康状况下的选择 a.月经量多,周期不规则或痛经者可选用短效口服避孕药。 b.月经量少,可选用宫内节育器。 c.对精液过敏,可采用男用或女用避孕套。 d.子宫肌瘤或乳房肿块的妇女可选用单纯激素类避孕方法。 e.有心、肝、肾等内科疾患者不宜用甾体避孕药,而宜用屏障避孕,外用杀精剂,自然避孕法或绝育术等,也可选用IUD。 f.有生殖道炎症,盆腔感染史者可选用避孕套、外用杀精剂、口服避孕制剂或皮下埋植剂等。 h.生殖道畸形,双子宫双阴道女性不宜使用宫内节育器,屏障避孕法(男用避孕套除外),宜使用甾体避孕制剂,如口服避孕药、长效避孕针、皮下埋植剂等,必要时可行绝育术。子宫纵隔,双子宫单阴道的女性,不宜使用宫内节育器,宜使用甾体避孕制剂,屏障避孕法和绝育术等。 i.智力低下,精神疾患,以长效稳定措施为宜,如宫内节育器、皮下埋植剂和绝育术等。 j.肢体残疾,因行动不便。也宜以长效稳定措施为宜。如果下肢关节强直,不能取膀胱截石位者,则不能放置宫内节育器。 k.盲人、聋哑人,通常以长效稳定措施为宜,个别接受能力较强者,可采用各种避孕措施。 其他 a.宫内节育器失败,仍希望使用宫内节育器者,进行咨询和必要的检查(如子宫腔测量等),改用另一型号,或选用吉妮型宫内节育器。连续失败二次以上者,宜改用其他避孕方法。 b.居住拥挤,宜采用长效稳定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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